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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取得和转让
2004-03-02

   
 
 

    中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保护生物技术知识产权。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保护生物技术方法发明,包括获得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和药品的生产方法发明。1993年1月1日修改的《专利法》将大部分涉及生物技术产品和物质纳入保护范围,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仍然不授予专利权。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7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结合中国立法状况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为加入有关国际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作好准备,中国于1997年4月30日公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与之配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也已经实施,使得这一法律制度日臻完善。现已确定首批保护18个种和属,它们是:水稻、玉米、大白菜、马铃薯、春兰、菊属、石竹属、唐菖蒲属、紫花苜蓿、草地早熟禾、毛白杨、泡桐属、杉木、木兰属、牡丹、梅、蔷薇属、山茶属。

    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受理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授权。截至到2000年底,中国已经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392件,并对68个品种权申请予以授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必将对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理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确保统一执法尺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于1984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9年加入了《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 1999年4月23日中国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员国,初步实现了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

    在《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谈判过程中,中国全力支持《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宗旨,积极促进建立植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并承诺按照粮食安全和互相依存的两条原则,向多边系统提供种质资源;在多边系统范围内,积极促进方便获取,坚持公平分享由多边系统获取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并实现农民权利。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和国际经济发展要求,中国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框架,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有待完善。中国今后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1)完善国家法律法规,以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技术包括生物技术的取得和转让以及惠益的公平分享;

(2)研究野生品种和农民种植的原生植物以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与惠益分享途径;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技术以及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遗传资源利用技术的培训;

(4)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的谈判,促进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系统;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下获取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先进技术,以及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遗传资源利用技术。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