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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会议】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 第二次会议召开
继2003年8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后,6月29日上午,在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二次部际联席会议,重点讨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主持,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科学院等17个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成员和联络员出席了会议。国务院汪洋副秘书长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作了关于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今年主要工作建议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说,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一年来,各部门以积极的态度,本着合作的精神,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1、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2、开展执法检查,强化依法管理;3、积极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宣传教育;4、完善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实施方案;5、拟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文件;6、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作用。谈到2004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大体有七项工作安排:1、联合开展物种资源重点调查;2、启动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3、建立和完善对外输出审批、出入境查验和对外合作管理制度;4、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野生稻和野生兰的保护与管理;5、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6、制定科技发展专项计划;7、推动地方政府开展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代表对会议提交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审议稿)”、“全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稿)”、“国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审议稿)”和“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执法检查报告(审议稿)”等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原则通过了这些文件。
国务院副秘书长汪洋同志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有关批示精神,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联席会议前一阶段的工作,同意下阶段工作安排的建议。他的讲话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二、立足当前,着眼于长远,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三、采用积极的管理措施,尽快地遏止生物物种资源流失;四、各部门要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把我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 工作协调组会议召开
2004年度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会议于2004年9月30日在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举行,会议由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组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祝光耀副局长主持,来自履约协调组的20个部门的成员和联络员出席了会议。
环保总局自然生态司副司长、履约办公室庄国泰主任对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做了说明。环保总局履约办公室和对外经济办公室有关同志分别汇报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项目进展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关系框架项目进展。
会议围绕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
调组工作规则、中国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管理办法、《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相关决议及国内实施安排意见、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调研工作方案以及全球环境管理能力生物多样性自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与会代表提出了好的意见和建议。祝光耀副局长对我国今后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王捷)
IUCN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地区研讨会召开
2004年4月19-21日,IUCN亚洲地区生物多样性项目办公室主持召开地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研讨会。会议在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举行,出席会议的有来自印度、巴基斯坦、中国、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国、越南、尼泊尔等国政府和 IUCN各亚洲国家办公室的代表共40多人。
这次会议主要是讨论亚洲地区如何在地区水平上协调行动以落实《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COP7)精神,特别是沟通和协调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ABS/TK)方面的策略和行动,旨在对今后两年在《公约》框架下起草ABS/TK 的国际制度产生积极影响。IUCN作为非政府机构,希望在组织、联络、沟通和协调地区行动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扩大其在亚洲地区的影响。
会议首先回顾了不久前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 COP7对ABS/TK的讨论焦点及会议形成的相关决定,并回顾了在全球、地区和国家水平上现有的有关ABS 和TK的法规制度概况;然后各国代表报告了本国在ABS/TK方面现有的政策框架、法规、制度、经验做法与挑战等;接着会议分三个小组重点讨论了目前在传统知识(TK)文件化、注册和效益分享方面的困难、挑战与机遇,研究了如何将TK纳入将要建立的ABS国际制度,分析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在 TK方面的政策进展及ABS/TK的国际谈判前景,还特别讨论了亚洲国家在ABS/TK方面的国家能力建设问题,尤其是信息共享和资料交换。
与会代表对许多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产生一些共识,同时也达成一些意向。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亚洲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历史悠久,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丰富,尤其在传统医药应用方面,建立一个严格的ABS/TK国际体制制度对绝大部分亚洲国家是有益的,因此,各国应该促进这个国际体制制度的早日形成。
(2)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ABS)国际体制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传统知识的产权制度与惠益分享,同时,要采取激励措施促进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保证这种获取是在共同商定的条件下,经济上互惠,环境上健康。
(3)需要加强国家能力建设,亚洲国家在传统知识的编目和文件化方面面临大量的工作,亦存在重大挑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应该尽其可能帮助亚洲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尤其是专家技能的培训和设施的加强。
(4)亚洲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在ABS/TK方面的立场协调,由于各国的利益基本相同,在国际谈判中需要一致的立场,以便在国际舞台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5)为加强这种协调,需要建立一个交流机制,如建立一个亚洲国家的ABS/TK论坛,该论坛可采用循回方式,每年轮流在一个国家进行,由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国家牵头部门负责,IUCN可在地区水平上帮助组织协调论坛的运行,并解决相关经费。薛达员研究员在大会上报告了中国在ABS/TK方面的法规、制度和管理现状,特别报告了近年我国在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启动的工作,包括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全国执法检查和遗传资源调查等。
这次会议的实质性议题是考虑建立一个相关 ABS/TK的地区论坛,由国家政府和IUCN共同组织,以加强亚洲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立场协调。
(薛达元)
东北亚自然保护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泰国曼谷召开
2004年9月30日-10月1日,东北亚自然保护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在泰国曼谷举行。会议由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UNESCAP)组织,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蒙古等国家的代表和ESCAP咨询专家及工作人员共20余人出席了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大型哺乳动物和重要迁徙物种保护的优先重点和活动,编写东北亚自然保护规划框架项目建议书,以便第10次东北亚环境合作高级官员会议(SOM 10)审批这一项目建议书。
2004年9月30日上午会议开幕,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司Rae Kwon Chung司长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背景和主要目标。本次工作组会议是应第9次高官会议的要求召开的。2003年7月召开的工作组第一次会议确定了东北亚自然保护的优先领域:(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合作研究;(2)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3)海洋生态监测和海洋生态系统与海岸带的保护;(4)森林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以及森林火灾预防与预警系统;(5)大型哺乳类的保护与恢复;(6)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7)重要迁徙性鸟类的保护、监测与合作研究;(8)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信息交流。2004年3月召开的第9次高官会议批准了工作组第一次会议确定的优先领域,并认为在第一阶段应首先实施其中两个优先领域:大型哺乳动物和濒危物种的保护与恢复,重要迁徙物种的保护、监测和合作研究。
ESCAP咨询专家John Grynderup Poulsen 先生和Kumiko Yoneda女士介绍了东北亚范围内自然保护项目信息的收集情况和初步分析结果。
中国、俄罗斯、日本、韩国、蒙古等国家的代表分别介绍了本国自然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阐述了在区域、国家和地方层次上大型哺乳动物和重要迁徙物种的科学研究、保护能力建设和保护政策等方面的需求与经验。
9月30日下午就东北亚自然保护规划框架、大型哺乳动物与重要迁徙物种这两个议题进行分组讨论。东北亚自然保护规划框架项目(A Framework for a Nature Conservation Programme in North-East Asia)的目的是建立合理的东北亚自然保护方式。目标是:加强合作,有效地提高自然保护措施;提高信息交流和公众意识;建立有效的自然保护模式。项目的实施时间为二年。
会议虽然时间较短,但各国代表充分交流了东北亚自然保护的基本情况和经验,热烈讨论了东北亚自然保护的目标和优先活动,探讨了作为示范研究的优先大型哺乳动物和重要迁徙物种,并对东北亚自然保护规划框架项目的目标和主要活动基本达成一致。
(徐海根 刘玉平)
【国家行动】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专题调研 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及防控情况
2004年7月9日至20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调研组赴广西和广东两省区,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及防控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组在听取两省区有关部门就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及防控情况所做汇报,并进行了实地考察后认为,虽然我国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在防控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上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工作体系,近年在扑杀假高粱、红腹食人鲳和禽流感病毒等具体工作中取得了可喜成果,在应用生态恢复或种间相生相克原理控制飞机草、互花米草、薇甘菊等危害上也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但目前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严重危害和蔓延趋势仍值得高度重视,如不进一步健全有效的防控体系,将会对我国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作为本次调研成果,《关于外来入侵物种危害和防控情况的调研报告》已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该调研报告针对当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四点建议: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对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认识,提高防控工作的自觉性。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紧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立法工作。三、加大科研力度,促进深入开展基础性科学研究。四、完善综合协调和分工负责机制,构建国家有效的外来入侵物种危害防控体系。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的这次调研,是为了落实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二次会议上农工党中央和许多政协委员关于防控外来入侵物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提案,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了解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情况,推动外来物种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还会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办理了这个方面的提案。
(陶思明 张剑智)
利用生物多样性控制水稻病害
水稻有30多种病虫害,其中主要的有10多种,使得中国每年损失500万吨左右的粮食,相当于2个产粮大省的产量,而稻瘟病是我国水稻的最主要病害。控制水稻病害,一般用喷施化学农药、培育抗病品种、生物防治3种方法。利用同一作物的不同品种以及不同作物的混合栽培是防治病虫害有效方法之一,国内外早有这方面的实践。但是,从机理上找到这种方法能够防治病虫害的原因,并在实践和技术上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在生产上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国内外此前一直没有成功的案例。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植物病理重点实验室的朱有勇教授及其所领导的课题组,通过多年的研究和实验,不仅发现了利用不同水稻品种控制稻瘟病的多方面机理,而且把当地的不同水稻品种通过间栽的方式,成功地控制了稻瘟病,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具体的做法是将糯稻按照不同比例栽入杂交稻中,使水稻的病原菌菌落结构发生了改变,稻瘟病无法像在单一品种稻田中那样形成优势而成灾。另外,杂交稻和糯稻间栽后,田间微生态环境也发生改变,湿度变小,形成立体空间,打破了一个品种的平面分布,使露珠存在时间减少、光照增强,使易于在潮湿环境中滋生的稻瘟病得到有效控制。实践结果证明,糯稻和杂交稻的间栽不仅可有效控制稻瘟病,减少农药用量约60%,而且可提高水稻产量。根据此项成果撰写的论文在世界权威科学杂志英国《自然》上全文发表,美国《科学》杂志再次评述和报道这一科研成果,世界各国的媒体也争相报道此事。参加此次会议的国际水稻所所长罗纳德坎特雷尔博士说,中国在利用生物多样性控制水稻病害方面取得了令人钦佩的成就,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一技术在中国西南地区如四川、云南等省的发展尤为迅速。据四川省农业厅厅长滕彩元和副厅长赵学谦介绍,2002年到2004年,四川省利用生物多样性控防稻瘟病,3年累计增产糯稻6.12亿公斤,减少病害损失3.38亿公斤,而农民节约农药的投入达0.89亿元,对于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以及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这项技术已在中国推广了2400万亩左右,使中国水稻增产12亿公斤左右。
“利用生物多样性控制水稻病害国际研讨会”于2004年7月17-18日在成都召开。本次会议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云南农业大学和国际水稻所主办,四川省农业厅承办。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国际水稻所和国内10余个省农业厅(局)植保方面的专家和主管官员100余人。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有:利用糯稻和杂交稻的间栽控制水稻病害的实地考察,朱有勇教授及国际水稻所专家的技术报告,四川省和云南省农业厅长关于政府部门推广该技术的具体措施的报告,以及各省植保专家在当地推广该技术的体会和报告。
(刘标)
【交流培训】
UNEP/GENOK转基因生物评估与管理全面基础培训班
2004年7月25日至8月7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和挪威基因生态研究所联合举办“转基因生物评估与管理全面基础培训班”。培训班地点是在挪威的北部城市TROMSO,出席培训班的有来自全世界大约40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研究人员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共60多人,UNEP的相关官员主持了培训班的开幕式。
这次培训与研讨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培训发展中国家与转基因生物管理相关的政府官员和从事与转基因生物研究、检测和监测的技术人员,以加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加强大量种植转基因生物的国家、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在评估和防范转基因生物风险方面的能力。
培训活动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以专家授课为主的课程学习,内容从基础的DNA结构、基因重组与转化到转基因生物的贸易、越境转移和履行《生物安全议定书》;第二个内容是实验室操作,使用挪威TROMSO大学的先进实验室,进行DNA提取和转化的实验;第三个内容是对授课中涉及的各个议题进行广泛研讨,讨论场面活跃而深入,参与性高,理论联系实际。
这次培训活动实际上是一个培训加研讨的过程,组织者安排了相当多的讨论时间。由于参加的国家较多,各国的背景具有多样性,使讨论能够针对各国具体情况和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增加了讨论效果。
这次培训班授课的专家主要来自挪威基因生态研究所、新西兰生物技术研究所、第三世界网络等单位和欧盟、美国的专家,亦有长期从事生物安全政策法规研究的专家和从事转基因生物管理的官员,还有经验丰富的多年从事《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谈判的专家。课程内容及讨论的主题有:
●分子生物学基础,包括DNA结构、基因重组、基因转化的理论和过程;
●基因漂移和基因水平转移理论与过程;
●转基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及群落生态学理论与实践;
●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
●生命专利问题和伦理学问题;
●转基因生物的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土著人民的前景;
●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预防原则的影响与挑战;
●公众参与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公众参与的方法与机制;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后的监测与报告;
●转基因生物影响的社会调查;
●转基因生物环境损害的赔偿与补救;
●国家水平的生物安全政策与法规;
●《生物安全议定书》相关议题;
●基因工程的将来应用和前景;
●WTO与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国际法中的预防原则应用;等等。
本次培训活动的实验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分子生物学的实验,在TROMSO大学实验室进行;第二是转基因生物模拟风险评估过程,分小组进行。
(1) 实验室工作内容包括:
●外源DNA引入有核细胞;
●DNA分离与提纯;
●DNA向细菌的水平转移;
●食物产品中重组DNA的检测(PCR试验)。
(2) 模拟风险评估案例
案例1:转基因玉米1507卷宗;
案例2:孟山都小麦MON71800卷宗。
(薛达元)
【科技咨询】
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技术发展策略科技咨询
2004年8月7日至8日,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技术发展策略咨询会在中国农科院召开,会议由万方浩研究员主持,与会专家来自农业、林业、教育、海洋、环保和检疫等部门。本次咨询会讨论了筹备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技术发展策略国际研讨会的相关事宜,国际研讨会将于11月召开,由中国农科院和国际应用生物科学中心(CABI)共同举办。
会议首先讨论了国际研讨会的议题,初步确定四个方面的内容:1、综述我国外来入侵生物的现状、影响和危害;2、分析我国的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技术的工作框架、方法和措施;3、总结我国在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方面的需求和能力建设;4、筹划中国国家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技术策略框架,建议不同领域的优先发展行动计划,并为明年“APEC-外来入侵物种”国际会议提供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预防与控制技术策略报告。
会议建立了六个领域的工作组,包括农业、林业、检疫、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海洋和综合组。工作组的任务是围绕上述议题全面评价我国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现状、能力建设需求及科技支撑体系,并提出本领域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预防与控制技术策略报告。
(徐海根 丁 晖)
【国际合作】
UNEP项目经理考察UNEP/GEF中国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
2004年9月13日-17日,UNEP/GEF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的项目经理Fee Chon Chong博士分别到北京、河北省安阳市、江苏省徐州和南京市考察中国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
9月13日下午,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生安办与 Fee Chon Chong博士举行了会谈,庄国泰副司长介绍了中国有望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加入《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国加入《议定书》后,履约任务会进一步加重。
Chong博士简单地介绍了UNEP正在执行的其它 7个国家的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如欧洲的保加利亚、波兰,非洲的喀麦隆、纳米比亚、肯尼亚、乌干达,拉丁美洲的古巴。Chong博士主要介绍了UNEP/GEF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
9月14日,Chong博士在生安办有关同志的陪同下,乘火车到河北省安阳市,与南京所徐海根、刘标等考察了中国农科院棉花所和该项目转基因棉花试验基地。
9月15日,Chong博士一行考察了中国农科院甘薯研究所转基因大豆试验基地。南京所王长标、刘燕与该所合作进行了转基因大豆与野生大豆的杂交试验环境影响的监测。
9月16日,上午在南京所召开了一个小型研讨会。高振宁所长介绍了南京所概况及主要科研工作,张永春副所长主持了会议。项目有关课题负责人汇报了各课题的主要内容、研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Chong-Low博士介绍了UNEP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在全球的实施概况,UNEP/GEF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别强调了中国对该项目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希望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项目能够取得成功,为中国的生物安全管理做出贡献,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供指导。
Chong博士等还参观和考察了南京所国家环境保护生物安全重点实验室。
(张剑智)
中欧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项目准备启动
2004年9月24日-25日,在云南昆明召开了中欧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准备培训研讨会。由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来自云南、贵州、江西、四川、陕西、广西和安徽省环保局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参加了这次培训研讨会。
各省代表介绍了各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交流了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并探讨了下一步工作计划。
环保总局外经办有关人员介绍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伙伴性项目和中欧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背景;生安办的有关人员分别介绍了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内容设计,UNEP/GEF国际合作项目实施的程序及重点内容。会议对今后如何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张剑智)
【各国管理借鉴】
日本外来入侵物种法
(第78号法, 2004年6月2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3条)
第二章 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规定(第4条~第 10条)
第三章 外来入侵物种的清除(第11条~第20 条)
第四章 未编目的外来物种(第21条~第24条)
第五章 附则(第25条~第31条)
第六章 罚则(第32条~第36条)
补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1条 外来入侵物种法的目标是,通过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培育、种植、储存、携带(下文统称为“培育”)、进口进行管理或者对其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和通过采取一些措施,诸如中央政府和其他实体采取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人类安全,促进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健康发展,以帮助维持和改善本国生态而采取的一些措施,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定义)
第2条 本法所称的外来入侵物种(IASs)是指根据内阁法令规定,由于从外国引入我国(下文统称为外来物种)而存在于其原生地以外的、被认为或担心由于和日本国内原生境中的生物(下文统称为本土物种)有不同的特性而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个体(包括内阁法令中规定的卵、种子及其他部分;并仅限于活生物体)和其组织(限于那些依据本法及内阁法令需要采取限制防止其对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限于活生物体)。
2、本法所称“对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是指对生态系统、人类安全、或者农业、林业和渔业的负面影响。
3、主务大臣在计划制定、修改或者废除本条第 1款的规定时,应当就计划的草案向研究活生物体特性的专家征求意见。
(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政策)
第3条 主务大臣在咨询中央环境委员会、请求内阁对此作出决定后,应起草一份关于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政策的草案。
2、前款所指的基本政策(下文称“基本政策”)应规定以下事项:
(1)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基本框架;
(2)选定外来入侵物种的原则;
(3)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原则;
(4)中央政府和其他实体清除外来入侵物种的原则;
(5)除前款外,其他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事项。
3、在内阁依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基本政策做出决定时,主务大臣应立即发布官方通告,不得拖延。
4、本条第1款和第3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基本政策的变化。
第二章 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规定
(禁止培育)
第4条 但以下情况除外,未经许可不得培育外来入侵物种:
(1)依据本法第5条第1款获得许可,并依照该许可进行培育;或
(2)依据本法第三章的规定,在旨在清除而进行的捕获或其他处理方式的情况下,或当出现大臣令规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时。
(培育许可)
第5条 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或大臣令规定的其他目的,希望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培育的人员一定要获得主务大臣的许可。
2、希望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许可的人员,应当依照大臣令的规定向主务大臣提交许可申请。
3、依照前款提交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培育的申请,因下列任何之原因,主务大臣不予授予许可:
(1)培育的目的与本条第1款中的规定不符;或
(2)由于一个培育者不具备符合大臣令规定标准的培育装置(下文中称为“特殊培育装置”),大臣令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特性制定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所以认为该培育者不适地方处理了外来入侵物种。
4、根据第1款授予培育许可,当认识到有必要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时,主务大臣授予许可时,可以在必要限度内附加条件。
5、依据第1款获得许可的人员在从事许可的培育活动时,应当定期检查培育被许可的外来入侵物种的特殊培育设施,查明正在培育的是被许可的外来入侵物种,并且采用了大臣令规定的其他方法。
(针对被许可者的措施的法令)
第6条 当依据第5条第1款获得许可的培育者违反了第5条第5款的规定,或者没有符合第5条第4款的要求时,主务大臣可以命令改正培育外来入侵物种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如果这些方法和措施被认为是为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2、主务大臣可以撤消依据第5条第1款所授予的许可,以防止被许可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违反以本法为基础制定的法令的规定,或者不服从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导致外来入侵物种被认为已经或者有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进口)
第7条 禁止进口外来入侵物种,但根据本法第五条第1款被授予许可的人员在许可范围内进口的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禁止转让)
第8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转让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行为(下文简称“转让”)。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符合本法第4条第1小款规定的以培育或试图培育外来入侵物种为用途的人们之间所从事的转让行为,或者大臣令所规定的情况。
(禁止释放、种植或播种)
第9条 禁止在外来入侵物种的特殊培育装置之外对培育、进口和转让中的外来入侵物种进行释放、种植或播种。
(报告收集和现场检查)
第10条 在实施本法所要求的必要限度内,主务大臣可以要求本法第5条第1款的被许可人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要说明被许可人处理外来入侵物种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或者授权工作人员进入培育外来入侵物种的装置,检查外来入侵物种、文件和其他物品,或者向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2、前款中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携带他们的身份证件并向相关人员出示他们的身份证件。
3、本条第1款中所赋予的权力,不能被用于犯罪调查。
第三章 外来入侵物种的清除
(中央政府的清除) 第11条 如果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产生或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需要防止负面影响的发生,主务大臣以及中央政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以下称“中央政府”)的大臣应根据本章的规定指导清除外来入侵物种的活动。
2、依据前款规定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清除时,中央政府一定要根据大臣令,与和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的地区进行商议并发布官方通告后,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1)适用于清除的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
(2)进行清除的区域和时间;
(3)清除外来入侵物种的具体事项,例如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捕获、收集和屠宰(下文称“捕获”)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4)除前3小款规定之外,还有大臣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野生动物保护与狩猎法的例外情况)
第12条 根据前一条第1款所规定,对于中央政府所进行的适用于清除措施的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捕获,《野生动物保护与狩猎法》(法律88号(2002))的规定不适用。
(进入土地及其他措施)
第13条 在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必要的限度内,中央政府可以授权工作人员进入他人的土地或者水面,指导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捕获,或者砍掉干扰捕获外来入侵物种行动的树木和竹子。
被授权的工作人员依据前款规定采取行动,中央政府应提前通知土地或者水面的占有人,或者清除行动所需要砍伐的树木和竹子的所有人,并给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机会。
进行清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并向相关人员出示。
(损失补偿)
第14条 依据本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而进行的清除行动,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政府应对行动导致的正常损失给予补偿。
依据前款规定希望获得补偿的人员,需要向中央政府提出请求。
中央政府在收到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补偿请求时,应确定补偿金额并将补偿金额通知请求人。
(提起诉讼)
第15条 对依据本法第14条第3款所作出的决定不满者,可以在收到通知起六个月内请求增加补偿金额。
依据前款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政府将作为被告。
(行为人责任)
第16条 根据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需要对外来入侵物种采取清除措施的情况下,对培育、种植、携带、转让外来入侵物种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人,政府可以责令该行为人在清除措施的必要限度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费用。
(强制费用的征收办法)
第17条 根据第16条规定,使一个行为人承担费用时,中央政府一定要确定该行为人应当承担费用的数额(以下称强制费用)和付款期限并按照大臣令的规定命令行为人予以支付。
2、如果一个行为人在前款规定的到期日时没有支付强制费用,中央政府一定要依照大臣令的规定,督促行为人在新确定的到期日之前交纳强制费用。
3、当依据前款规定,催促行为人交纳强制费用时,根据大臣令,中央政府可以每年征收不大于强制费用的14.5%的额度(完全交纳强制费用的日期或者征收强制费用没收财产的日期-第1款规定的交纳强征收强制费用和滞纳金。
4、当依据第2款的规定,受到督促的一个行为人没有交纳强制费用及在第2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前款规定的滞纳金(在本条中称“滞纳金”),中央政府可以比照没有交纳国家税情形,征收强制费用和 滞纳金。在这种情形下,先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再征收强制费用和滞纳金。
5、在交纳强制费用之前交纳滞纳金。
(中央政府实施以外的清除)
第18条 地方公共机构按照本法第11条第2款中官方宣布的事项计划进行的清除外来入侵物种行动,依据大臣令的规定,地方公共机构可以获得主务大臣的确认。
2、政府和地方公共机构之外的其他人,可以依据大臣令获得主务大臣的承认,证明此人有能力正确可靠地清除外来入侵物种,并且清除行动符合本法第 11条第2款中的官方通告的规定。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主务大臣给予确认或者根据第2款的规定主务大臣给予承认时,一定要通过大臣令正式公布。依据本法第20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对该确认和承认予以撤消时也适用。
4、第12条的规定在经过适当修改后应适用于清除措施,这种清除行为是由一个地方公共机构依据第1款获得确认的情形下进行的;这种清除行为也可以是有某个人(不是政府和地方公共机构)依据第2款获得承认的情形下进行的。第13条到第17条应适用于地方公共机构依据第1款获得的确认负责清除外来入侵物种。
第19条 主务大臣可以要求依据本法第18条中第2款获得认可进行外来入侵物种清除行动的人员,提交报告并说明其如何进行清除行动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20条 依据本法第18条第1款获得确认的人员或依据该条第2款获得承认的人员,中止清除行动或无法依照本法第11条第2款中正式公布的事项进行清除行动时,必须通报主务大臣。
2、依据前款规定通报主务大臣时,主务大臣应取消依据第18条第1款给予的确认或依据该条第2款中给予的承认。
3、当公认依据本法第18条第2款中所确认的清除行动没有符合本法第11条第2款中官方通告的事项时,或者从事清除行动的某人被认为没有能力正确而可靠地进行清除行动时,没有依据前款规定提交报告或者提交错误的报告时,主务大臣可以取消确认。
第四章 未编目的外来物种
(进口的通告)
第21条 依据大臣令的规定,计划进口未编目的外来物种(未编目的外来物种是指依据大臣令中的规定,由于具有不同于本地物种的特性,而被怀疑有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物种(仅限于活体)。下文定义适用)的人员,一定要事先向主务大臣报告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的类型(或"UASs")和依据大臣令中所规定的其他要求提交报告。
(裁断)
第22条 在收到前一条所规定的通报时,主务大臣一定要依据该外来物种不同于本地物种的特性进行裁断,确定该未编入目录的物种是否存在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并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 个月内将结果通知通报人。
(进口的限制)
第23条 依据前款确认具有不同于本地物种特性的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不存在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计划进口这些外来物种的人员在收到这个确认之前,不得进口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
(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的国外出口商)
第24条 有意向日本出口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的人员,应当依据大臣令,事先通报主务大臣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的类型以及依照大臣令中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本法第22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对前款规定的细节已做必要修正的通报。
第五章 附则
(进口认证的附带条件)
第25条 依据大臣令中规定,经简易判断某有机体(仅限于活体),它既不属于外来入侵物种也不属于未列入目录的外来物种,除此之外的其他有机体,如果没有外国政府的证明材料说明该有机体的种类或是属于大臣令规定的物种外,不得被进口。
2、依据本条第一款要求进口某有机体需要有一份证明材料,该有机体不能从大臣令规定的某个港口或某个飞机场之外的地方进口。
(参与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人员)
第26条 主务大臣可以授权符合内阁法令规定的工作人员行使本法第6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款中规定的部分权力。
2、依据前一款规定由主务大臣授权行使部分权力的工作人员(下款称“控制外来入侵物种负面影响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并向有关人员出示。
3、除了前两款的规定之外,内阁法令应对与控制外来入侵物种负面影响的防治人员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做出规定。
(普及科学知识的措施)
第27条 为了普及外来物种如何对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及其防治的知识,政府应致力于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信息,促进研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科学措施。
(促进公众理解)
第28条 为了清除外来入侵物种和其他由外来物种引起的各种问题,政府应通过教育和公众参与等活动提高公众的认识。
(主务大臣和大臣令)
第29条 本法所指的主务大臣是指环境省大臣。不过,为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对农业、林业和渔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环境省大臣和农、林和水产省大臣同样作为主务大臣。
2、本法所指的大臣令是指由主务大臣签发的法令。
(临时措施)
第30条 根据本法制定、修正和废除一个法令时,为了能合理地判定其制定、修正和废除的必要程度,通过这个法令颁布需要的临时措施(包括刑罚临时措施)。
(大臣令的授权)
第31条 除本法规定之外,大臣令应规定实施本法的程序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32条 属于以下条款规定的行为者,应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者两者合并处罚。
(1)违反本法第4条的规定,以销售或者分销为目的培育外来入侵物种者;
(2)违反本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者;
(3)根据本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不遵守法令者;
(4)违反本法第7条或第9条的规定者;或
(5)违反本法第8条的规定,销售或者分销外来入侵物种者。
第33条 符合下列规定中任何一项者,应当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二者合并处罚。
(1)违反本法第4条或者第8条(除违反本法第32 条第1小款或第5小款规定的人员外)规定的人员;
(2)违反本法第5条第4款规定的条件,培育外来入侵物种者;或
(3)违反本法第23条规定者。
第34条 违反第25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人员,应被处以50万日元以下金额的罚款。
第35条 违反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提交报告或者提交了错误的报告,或者拒绝、干扰或逃避现场检查的人员;或者在现场检查被询问的过程中拒不陈述或者提供错误的陈述者,应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金额的罚款。
第36条 当一个公司的代表、或一名代理人、一名雇员或者其他的管理人员或者个人在从事公司或个人业务时,违反了本法第32条至第35条的规定,除了处罚犯罪人以外,对于该公司,应按照以下相应规定中的金额予以罚款;对于行为人,应依照相应条款的规定的金额予以罚款。
(1) 第32条: 处以1亿日元以下金额的罚款;
(2) 第33条: 处以5000万日元以下金额的罚款;
(3) 第34条或第35条: 依据相应条文中所规定的金额进行处罚。
补 则
(生效日期)
第1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内阁法令公布生效。但,符合本法补则中第2条、第3条和第5 条规定的,应当在颁布之日起生效。
(临时措施)
第2条 即使在本法生效之前,当出现了本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情形时,为预防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主务大臣可以制定一项基本政策,并要求内阁据此做出相关决定。
2、当内阁对前款的基本政策做出决定后,主务大臣一定要立即发布官方通告。
3、当本法生效之日,第1款提出的基本政策应作为本法第3条第1款和第2款的基本政策。
(内阁法令的授权)
第3条 除前一条规定之外,关于实施该法的必要临时措施应通过内阁法令做出规定。
(评估)
第4条 政府在实施本法五年之后,组织人员对实施本法的状况进行评估,并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实施的效果,应采取必要措施。
(环境基本法的局部修订)
第5条 环境基本法(第91号法 (1993))的部分应被修订如下:
第41条,第2款,第3小款应被修改如下:
处理属于下面这些法管理的事项,下面法有:自然公园法(第161号法 (1957)), 农田土壤污染控制法(第139号法 (1970)),自然环境保护法(第85号法 (1972)),动物保护法(第105号法 (1973)), 塞托内陆海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第110号法 (1973)), 污染损害健康赔偿法(第111号法 (197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第75号法(1992)), 二恶英特别措施法(第105号法(1999)), 社会促进再循环基本法(第110号法 (2000)),废旧机动车回收法(第87号法 (2002)), 野生动物保护与狩猎法(第88号法 (2002))和外来入侵物种法(第 号法(2004))。
提出本法案的原因
为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系统、人类安全或者农业,林业和渔业产生负面影响,除特殊的情况之外,禁止培育、种植、储存或携带,进口外来入侵物种和其他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活动。同时,鼓励政府和其他团体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清除。此外,有必要限制未编入目录的外来物种的进口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这些就是提出本法案的原因。
声明:上述译文仅供参考。
(国家环保总局生态司张晔翻译, 张剑智、景玲玲审校)
简报编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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