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念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专刊
主题: "生物多样性与减贫--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Biodiversit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challeng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履约纪念专题】
纪念第十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
1993年12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为纪念这个日子,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1994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决定,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时也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纪念日,此后世界各国每年都要举行有关纪念活动,以推动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利用和惠益共享。后来由于季节和时机等原因以及为更好地开展宣传纪念活动,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建议,联合国大会通过第55/201号决议,从2001年起将"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由12月29日改为5月22日。今年5月22日是第十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同时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正式生效十周年。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减贫--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Biodiversit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 challeng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中国履约十年进展
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约,是全面探讨生物多样性的第一个全球性协议,是世界各国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公平地分享其惠益的承诺。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早的国家之一。自从1993年公约正式生效实施以来,中国政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履行公约,积极认真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为世界保护中国特有的生态系统、物种系统和遗传资源系统做出了重要贡献。
1. 加强保护,积极履约
1.1 建立国家协调机制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实行国家统一监管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机制,特别是自从1993年中国批准公约以来,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有国务院20个部门参加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在国家环保总局成立履约办公室,并建立了国家履约联络点、国家履约信息交换所联络点和国家生物安全联络点。履约工作协调组每年都召开会议,制订年度履约工作计划,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的活动,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国家工作机制。
1.2 加强立法和执法
为控制生物多样性锐减的趋势,中国已制定和颁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20多项,基本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联合或分别组织一系列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使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初步走上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轨道。
1.3 强化就地保护
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到2002年底,中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1757个(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总面积132.9万平方公里,陆地的保护区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13.2%。目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197个。已初步形成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有21处自然保护区加入了"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21处自然保护区列入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3处自然保护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地。目前,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了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使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都得到了保护。中国政府还加强了自然保护区的基本建设和管理,使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日益显著,在水土保持、防沙治沙、气候调节、水源涵养、空气净化、生态旅游、环境意识教育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4 重视宣传教育
中国政府每年都组织一系列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宣传教育活动,如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动物日"等举行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国际研讨会、画展。播放专题电视片、电视专访、焦点访谈。开展中小学生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好新闻评奖,表彰生物多样性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无线电广播等媒介,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热点问题,进行宣传教育和表彰好人好事,并对违法活动揭露曝光。这些宣传教育活动公众反映强烈,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加强了生物多样性科学知识的交流和普及,大大了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
1.5 推动全球合作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和国际履约活动,多次派出了由环保、外交、科技、农业、林业、中科院等多部门官员和专家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全部6次缔约方大会和《生物安全议定书》10轮工作组会及特别缔约方会议。还参加了公约的科技工艺咨询会和一系列全球及区域的国际合作会议,并加强了与公约秘书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机构的协调和合作,较好地完成一批双边、多边的国际合作项目,为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和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的全面深入实施以及国际《生物安全议定书》达成协议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项目成功的有效实施,为中国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国家协作机制、提高国家能力建设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及提高公众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2.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任务艰巨
尽管中国已经采取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措施,特别是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以及随着退耕还林还草,禁伐天然林,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等政策措施的落实,部分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是由于气候变化等自然原因和历史上滥伐森林,毁草开荒,滥捕滥猎、环境污染等人为破坏所造成的影响,目前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2.1 生境退化加剧,物种面临威胁
中国自然生态环境形势总体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森林覆盖率低(中国森林覆盖率16.5%,世界平均26.6%),天然林遭受砍伐,森林植被退化;草场超载过牧,质量下降,退化、沙化加剧;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源头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沿江重要湖泊、湿地日趋萎缩;北方地区江河断流、湖泊干涸、地下水下降现象严重;全国主要江河湖泊水体受到污染。由于野生物种生境的退化和破坏,加上一些地区滥捕、滥猎和滥采,导致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据统计,全国共有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4000-5000种,占总数的15-20%,野生植物如苏铁、珙桐、金花茶、桫椤等已濒临灭绝。20世纪中国已经灭绝的野生动物有普氏野马、高鼻羚羊。接近和濒临灭绝的有蒙古野驴、野骆驼和普氏原羚等。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列出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中国有156个物种,约占总数1/4。因此,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境,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成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迫切问题。
2.2 外来入侵物种危害严重
据专家初步调查,IUCN公布的世界上100种最坏的外来入侵物种约有一半入侵了中国。据统计,每年全国因松材线虫、湿地松粉蚧、美国白蛾,松突园蚧等森林害虫入侵危害森林面积达150万公顷。豚草、薇甘菊、紫茎泽兰、飞机草、大米草、水葫芦等已在中国部分地区大肆蔓延,造成了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的破坏。特别是沿海滩涂和近海生物栖息地因大米草等入侵物种的影响,海水交换能力和水质下降并引发赤潮,使大片红树林消失。西南部分地区因飞机草和紫茎泽兰群落入侵,造成本地草场和林木的破坏和衰弱,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构成了威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外来入侵物种危害造成经济损失约500多亿人民币。因此,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威胁和危害,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另一重要问题。
2.3 生物安全管理亟待加强
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人类解决粮食和医药的短缺以及环境等问题带来了福音,但也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近10年来,中国现代生物技术有了较快的发展,转基因抗虫、抗病毒和品质改良农作物已有47种,如转基因棉花、大豆、马铃薯、烟草、玉米、花生、菠菜、甜椒、小麦等进行了田间实验,其中抗虫棉、抗病毒番茄等6种品种已开始商品化生产。中国转基因动物、微生物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田间实验和商品化的环境释放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居世界第4位。随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面积和商品化品种的扩大,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的潜在威胁和风险将随之增加。尽管中国已制定一些生物安全法规,但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国家统一监管的机制,对生物安全的基础研究和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的监测也很薄弱,生物安全的资金投入与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差距很大。此外,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参加谈判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已于2000年1月达成协议,中国政府在2000年8月签署了议定书,到2002年世界上已有36个国家批准了议定书。中国政府正在协商尽快核准议定书事宜。预计议定书将可能在2003年上半年生效。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和国家协调机制,做好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2.4 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应予足够重视
中国是世界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遗传资源十分丰富,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基础。
虽然,中国已组织过大规模考察和农作物品种征集,并建立一些作物种质库和作物种质圃,使一些农作物遗传资源得到保护。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专门法律和政策性的保护措施,致使遗传资源在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过程中遭到严重破坏。如山东黄河入海口和黑龙江三江源的野生大豆,云南、广东、海南的野生稻,由于石油开发、农田开垦和人畜侵害,其面积不断缩小,有的地方已近绝迹。
2.5 西部地区生物多样性需抢救性保护
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西部地区现是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区域,也是全球关注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这区域包括横断山南段(藏东南、滇西北、川西南)、岷山-横断山北段(川西北)、新、青、藏、交界高原山地,滇南西双版纳地区,湘、黔、川、鄂边境山地、桂西石灰岩地区,秦岭山地,伊犁-西段天山山地等重要地区。据统计,西部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全国自然保护区面积85%,所保护的生态系统和物种系统约占全国的70%。因此如何在西部大开发和西气东输、南水北调、青藏铁路等国家及地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中国面临重要又迫切问题。
3.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领域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国际化的进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日显重要。一个国家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和保护水平已成为综合国力和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环境保护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中国政府长期坚持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5-10年或更长时间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抓紧修订《中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
在全球环境基金和联合国开发署的支持下,中国于1993年完成制定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为国家制定生物多样性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行动计划、优先项目及开展国际合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公约全面深入地实施,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共享、可持续旅游、传统知识和文化保护、生态方式应用和生物多样性多个专项领域保护以及公约与《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的协调问题,急需在原行为计划中加以补充和修订。此外,中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西部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及国家各部门计划之中,以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目标,是修订行动计划要解决的另一紧迫问题。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必要时修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已列入第六次公约缔约方大会决议,并作为GEF资助重要领域,中国期待与GEF及其执行机构合作,以尽快完成行动计划的修订。
3.2 完善立法,依法管理
中国已制定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较大作用,但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要求,需要加以补充、完善和修订。如一些部门的法律、法规与部门工作职责不完全一致;各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交叉、重叠或遗漏的缺陷,并需要解决如何与国际法接轨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执行部门兼有生物多样性开发和建设职能,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全面有效执行;国家还缺乏生物安全综合性法律法规、防治外来入侵物种法律法规、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共享法律法规、传统知识与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和生物多样性开发与建设环境影响评估立法等。因此,中国应更多地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生物多样性立法的经验,制定一套完善的、适合于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满足市场经济体系中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这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优先领域。
3.3 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
中国幅员广阔,生物多样性丰富又独特,并相对比较集中。根据国际标准即地区物种丰富度和特有种的数量以及中国专家长期综合研究的结果,中国有17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其中陆地11个,湿地3个,海洋3个。它包括:⑴.横断山南段 ⑵.岷山-横断山北段 ⑶.新疆、青海、西藏交界高原山地 ⑷.滇南西双版纳地区。⑸.湘、黔、川、鄂边境山地 ⑹.海南岛 中南部山地 ⑺.桂西南石灰岩地区 ⑻.浙、闽、赣交界山地 ⑼.秦岭山地。⑽.伊犁-西段天山山地 ⑾.长白山地 ⑿.沿海滩涂湿地,包括辽河口海域、黄河三角州滨海地区、盐城沿海、上海崇明岛东滩。⒀.东北松嫩-三江平原。⒁.长江下游湖区 ⒂.闽江口外-南澳岛海区 ⒃.渤海海峡及海区 ⒄.舟山-南麂岛海区。
主要保护措施包括:⑴已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强化监督管理,必要时应提高管理级别,如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争取由国家直接管理;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应采取抢救性措施尽快建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提出关键地区建立27个自然保护区和6个农作物、家畜及野生亲缘种保护区,现已经建立了10个,有的正在筹建中;⑵禁止在这些地区建设污染项目,对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项目,必须事先执行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并落实相应保护措施。⑶加强这些地区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研究、监测及评估;⑷有选择地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国家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基地,并以这些基地为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并将有关经验宣传推广,以供发展中国家借鉴;⑸争取GEF等国际机构和双边政府援助以及中央、地方更多的投资,以加强能力建设,实现有效管理和保护。
3.4 增加资金投入,提高国家能力建设水平
在中国政府重视和国际资助下,每年国家、部门和地方都有一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也实施一些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生物多样性监测、科研、信息和管理等具有一定的能力,但是由于地域广阔、基础薄弱、管理分散,加上人口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气候变化等自然原因的多重压力,中国生物多样性国家能力建设难以实现有效的保护和监管。加强中国生物多样性国家能力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完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与国际法规相衔接的国家生物多样性政策体系、法律体系;
(2)理顺部门工作关系,加强统一监督职能和协调机制,提高国家整体监管能力;
(3)集中科研力量和资金,开展生物多样保护和履行热点问题。如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共享、各专项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分类学等的专项调查和研究;
(4)强化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系统,包括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数据库、地方和部门信息网络,以实现信息共享,为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以及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决策提供科学支持;
(5)建立科学、合理的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特别是在关键地区的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为遏制自然生态环境恶化和控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的趋势,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十五"国家环境保护计划,列出了2001-2005年中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优先项目投资为500亿元人民币(约相当于61亿美元),加强国家基础能力建设的投资为100亿元人民币(约相当于12亿美元)。这些投资有待于中央、地方政府的进一步落实,以及争取国际的资助。
3.5 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发动公众广泛参与
近些年来,随着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宣传教育的加强,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积极性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各级政府官员对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普遍重视。但是,生物多样性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力度还很不够,致使广大公众对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等概念陌生、知识缺乏;一些偏远地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基础知识、管理水平不高;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团体即非政府组织较少、力量薄弱。因此生物多样性保护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这也是造成人为破坏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生物多样性行动计划》对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出了重要的框架方案。国家环保总局将与履约工作协调组的宣传、教育等部门进一步拟订实施方案,强调面向基层,面向广大公众、加大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鼓励和发动公众从我做起,广泛参加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中来。我们迫切期待公约秘书处、UNEP、IUCN、联合国科教文等国际机构的合作。
总之,中国是生物多样性丰富又独特的大国,有效保护中国生态系统、物种系统和遗传资源系统,不仅对中国坚持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维护世界环境安全、人类文明和进步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又是一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力和资金有限,中国将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同时又需要国际社会的有力支持和资助,以共同保护具有全球意义的中国生物多样性。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
协调组办公室
2003年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 工作计划
一、参加第八次公约科咨机构大会,做好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准备工作
协调外交、环保和中科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准备并参加2003年3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的第八次公约科学、技术和工艺附属机构会议,积极宣传和落实会议有关决议;协调外交、环保、教育、科技、财政、农业、林业、知识产权、中科院、海洋、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2004年4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第七次缔约大会有关重要议题的调研等准备工作。
二、专项调研和编写并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有关专题报告
协调环保、外交、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农业、林业、知识产权、中科院、海洋、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外来入侵物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传统知识保护和环境与贸易等履约专项进行考察和调研,进一步推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制订工作,并根据公约缔约方大会的要求,编写相关专题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环境署和公约秘书处。
三、推动《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批准工作
我国已于2000年8月8日签署了议定书,现已有4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议定书。议定书的规定与我国历次谈判对案基本一致,批准议定书有利用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人体健康,有利于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和生物安全立法执法及管理。积极协调外交、环保、科技、农业、中科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国家利益为重,加快批准议定书的进程。
四、协调有关部门启动修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就西部大开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加强履约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如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共享、传统知识保护等的管理,以及与其他相关公约协调和合作等,提出修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工作方案,并积极申报GEF资助。
五、启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项目
协调财政、环保、外交、教育、科技、农业、林业、知识产权、中科院、海洋、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项目,以保护中国具有世界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为重点,准备规划项目建议书,申请GEF的资助。
六、实施UNEP/GEF"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和"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项目
协调环保、外交、教育、科技、财政、农业、林业、知识产权、中科院、海洋、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UNEP/GEF"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实施"和"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能力建设"项目。
七、开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能力建设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中国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为履行议定书做准备;更新、补充和完善中国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建立和完善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跨部门、跨地区信息网络;建立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项目库,争取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投入。
八、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宣传培训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公约发布的宣传主题,在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表彰活动;发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编辑出版履约简报(中、英文);举办一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培训班。
九、开展履约"科技"、"信息"和"宣传"三个小组活动,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履约"科技"、"信息"和"宣传"三个小组并开展有关活动。"科技"小组由科技部和中科院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信息"小组由环保和中科院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宣传"小组由广电总局和新华社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加强相关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分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
十、加强与其他相关公约合作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濒危物种贸易公约》、《湿地公约》、《遗产公约》等相关公约的合作,并联合开展履约活动。
中国履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
协调组办公室
国内外关注中国批准《生物安全议定书》
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公约》)秘书处发布的最新信息,随着印度、法国等国家完成了国内批准程序,《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特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的批准国家已达48个。由于《议定书》将在第50个《公约》缔约方提交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议定书》文书90天后生效,在此之前我国是否能适时批准《议定书》受到国内外关注。
《公约》执行秘书Hamdallah Zedan博士最近致函我国外交部,指出《生物安全议定书》将很快生效并召开第一次缔约方大会,由于只有缔约方才有资格参与《议定书》的决策,因此更多国家应及时成为议定书缔约方,以充分参与国际生物安全体制的发展进程。同时《议定书》下设立了能力建设和资金支持等有关机制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能够更有效履约,如将协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转基因生物体的风险评估,发展中国家在《议定书》框架下启动的生物安全活动将有资格获得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等。他高度评价中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履约活动,特别是《生物安全议定书》谈判及准备履约等的政府间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他表示,中国的参与将极大推进《议定书》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希望作为主要发展中国家和生物多样性大国的中国能够尽快成为《议定书》缔约方,继续在促进国内和国际生物安全方面发挥领导和表率作用。同时中国也将从中受益,获得《议定书》有关机制在能力建设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并增强生物安全方面的能力。
《议定书》的批准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政协等方面的高度关注,部分全国政协委员已就我国应尽早批准加入《议定书》提出提案,认为我国加入《议定书》在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及国民健康、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增加农产品出口、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农民生活等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及早加入比晚加入更加主动,从经济方面考虑也更有利,因此加入《议定书》宜早不宜晚。同时指出尽管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国家利益应重于部门利益,部门协调问题造成国家迟迟不能批准加入《议定书》将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
《议定书》是国际社会为合理解决生物安全这一新的环境问题而拟定的国际法律文书,2000年1月由《公约》特别缔约方大会通过,截止目前,共有103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我国作为《公约》最早缔约方之一,在《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于2000年8月8日正式签署《议定书》。生物安全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尽快同意我国批准《议定书》,部门分工由中编办负责协调解决。
【国际法规摘编】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第 1 条
目 标
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第 2 条
一般规定
1. 每一缔约方应为履行本议定书为之规定的各项义务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
2. 各缔约方应确保在从事任何改性活生物体的研制、处理、运输、使用、转移和释放时,防止或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同时亦应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
3. 本议定书的任何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依照国际法所确立的各国对其领海所拥有的主权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及其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和管辖权,亦不得妨碍所有国家的船只和航空器依照国际法和有关国际文书所享有的航行权和航行自由。
4. 不得将本议定书中的任何条款解释为限制缔约方为确保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采取比本议定书所规定的更为有力的保护行动的权利,但条件是此种行动须符合本议定书的各项目标和条款并符合国际法为缔约方规定的各项其他义务。
5. 鼓励各缔约方酌情考虑到具有在人类健康风险领域内开展活动权限的各国际机构所掌握的现有专门知识、所订立的文书和所开展的工作。
第 3 条
用 语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 "缔约方大会"是指《公约》的缔约方大会;
(b) "封闭使用"是指在一设施、装置或其他有形结构中进行的涉及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操作,且因对所涉改性活生物体采取了特定控制措施而有效地限制了其与外部环境的接触及其对外部环境所产生的影响;
(c) "出口"是指以从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
(d) "出口者"是指属于出口缔约方管辖范围之内并安排出口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e) "进口"是指从一缔约方进入另一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
(f) "进口者"是指属于进口缔约方管辖范围之内并安排进口改性活生物体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
(g) "改性活生物体"是指任何具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遗传材料新异组合的活生物体;
(h) "活生物体"是指任何能够转移或复制遗传材料的生物实体,其中包括不能繁殖的生物体、病毒和类病毒;
(i) "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下列技术的应用:
a. 试管核酸技术,包括重新组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 或
b. 超出生物分类学科的细胞融合,
此类技术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组合障碍,且并非传统育种和选种中所使用的技术;
(j)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组织,它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议定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
(k) "越境转移"是指从一缔约方向另一缔约方转移改性活生物体,但就第17第条和第24条的目的而言,越境转移所涉范围当予扩大到缔约方与非缔约方之间的转移。
第4条
范 围
本议定书应适用于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过境、处理和使用,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第5条
药 物
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缔约方在其就进口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对所有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的权利的情况下,本议定书不应适用于由其他有关国际协定或组织予以处理的、用作供人类使用的药物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
第6条
过境和封闭使用
1. 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过境缔约方对作穿越其领土运输的改性活生物体实行管制以及根据第2条第3款把该缔约方针对穿越其领土运输某种改性活生物体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本议定书中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过境的改性活生物体。
2. 尽管有第4条的规定,在不损害缔约方在其就进口问题作出决定之前对所有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的任何权利、以及针对属其管辖范围之内的封闭使用订立标准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本议定书中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拟按照进口缔约方的标准用于封闭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
第 7 条
提前知情同意程序的适用
1. 在不违反第5条和第6条的情况下,第8至第10条和第12条中所列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应在拟有意向进口缔约方的环境中引入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有意越境转移之前予以适用。
2. 以上第1款中所述"有意向环境中引入"并非指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用于加工的改性活生物体。
3. 第11条应在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用于加工的改性活生物体首次越境转移之前予以适用。
4. 提前知情同意程序不应适用于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的一项决定认定在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不太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
第 8 条
通 知
1. 出口缔约方应在首次有意越境转移属于第7条第1款范围内的改性活生物体之前,通知或要求出口者确保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缔约方的国家主管部门。通知中至少应列有附件一所列明的资料。
2. 出口缔约方应确保订有法律条文,规定出口者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第 9 条
对收到通知的确认
1. 进口缔约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九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出通知者确认已收到通知。
2. 应在此种确认中表明:
(a) 收到通知的日期;
(b) 通知中是否初步看来列有第8条所述资料;
(c) 可否根据进口缔约方的国内规章制度或根据第10条中列明的程序采取下一步行动。
3. 以上第2(c)款所述国内规章制度应与本议定书相一致。
4. 即使进口缔约方未能对通知作出确认,亦不应意味着其对越境转移表示同意。
第10条
决定程序
1. 进口缔约方所作决定应符合第15条的规定。
2. 进口缔约方应在第9条所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通知者可否在下述情况下进行有意越境转移:
(a) 只可在得到进口缔约方的书面同意后;或
(b)于至少九十天后未收到后续书面同意。
3. 进口缔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二百七十天内向发出通知者及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书面通报以上第2(a)款中所述决定并表明:
(a)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核准进口,其中包括说明此项决定将如何适用于同一改性活生物体的后续进口;
(b) 禁止进口;
(c) 根据其国内规章条例或根据附件一要求提供更多的有关资料;在计算进口缔约方作出答复所需时间时,不应计入进口缔约方用于等候获得更多的有关资料所需的天数; 或
(d) 通知发出通知者已将本款所列明的期限适当延长。
4. 除非已予以无条件核准, 否则根据以上第3款所作的决定应列出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5. 即使进口缔约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后二百七十天内通报其决定,亦不应意味着该缔约方对有意越境转移表示同意。
6. 在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即使由于在改性活生物体对进口缔约方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亦不应妨碍该缔约方酌情就以上第3款所指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问题作出决定,以避免或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潜在的不利影响。
7.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就旨在便利进口缔约方决策的适当程序和机制作出决定。
第11条
关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程序
1. 一缔约方如已针对为供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而拟予以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的国内用途、包括投放市场作出最终决定,则应在作出决定后十五天之内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将之通报各缔约方。此种通知应至少列有附件二所规定的信息资料。该缔约方应将上述信息资料的书面副本提供给事先已告知秘书处它无法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交流信息资料的每一缔约方的国家联络点。此项规定不应适用于关于实地测试的决定。
2. 根据以上第1款作出决定的缔约方应确保订有法律条文,规定申请者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3. 任何缔约方均可从附件二第(b)段中指明的主管部门索要其他资料。
4. 缔约方可根据符合本议定书目标的国内规章条例,就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作出决定。
5. 每一缔约方如订有适用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的任何国家法律、规章条例和准则,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此种资料的副本。
6.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或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如未订有以上第4款所述的国内规章条例,可在行使其国内司法管辖权时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宣布,它已根据以上第1款提供了相关资料的、并拟于意在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进口之前作出的决定,将根据下列情况作出:
(a) 根据附件三进行的风险评估;及
(b) 在不超过二百七十天的可预测的时间范围内作出决定。
7. 缔约方未能依照以上第6款发出通知不应意味着该缔约方同意或拒绝进口某种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除非该缔约方另有明确说明。
8. 在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的情况下,即使由于在改性活生物体对进口缔约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方面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亦不应妨碍进口缔约方酌情就拟直接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该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作出决定,以避免或尽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潜在的不利影响。
9. 缔约方可表明它在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方面需要得到的财务和技术援助及其在相关的能力建设方面的需要。缔约方应相互合作,以根据第22和第28条满足这些需要。
第12条
对决定的复审
1. 进口缔约方可随时根据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潜在不利影响方面的新的科学资料,并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审查并更改其已就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作出的决定。在此种情形中,该缔约方应于三十天之内就此通知先前曾向其通报此种决定中所述改性活生物体的转移活动的任何发出通知者以及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应说明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
2. 出口缔约方或发出通知者如认为出现了下列情况,便可要求进口缔约方对其已依照第10条针对该次进口所作出的决定进行复审:
(a) 发生了可能会影响到当时作出此项决定时所依据的风险评估结果的情况变化;或
(b) 又获得了其他相关的科学或技术信息资料;
3. 进口缔约方应于九十天内对此种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其所作决定的依据。
4. 进口缔约方可自行斟酌决定是否要求对后续进口进行风险评估。
第13条
简化程序
1. 只要已依循本议定书的目标,为确保以安全方式从事改性活生物体的有意越境转移采取了适宜的措施,进口缔约方便可提前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表明:
(a) 向该缔约方的有意越境转移可在何种情况下于向进口缔约方发出转移通知的同时同步进行;以及
(b) 拟免除对向该缔约方进口的改性活生物体采用提前知情同意程序。
以上第(a)项中所述通知可适用于其后向同一缔约方进行的类似转移。
2. 应在以上第1(a)款所述通知中予以提供的有意越境转移资料应为附件一中具体列明的资料。
第14条
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1. 缔约方可在符合本议定书目标的前提下,与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就有意越境转移改性活生物体问题订立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但条件是此种协定和安排所规定的保护程度不得低于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保护程度。
2. 各缔约方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相互通报各自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订立的任何此种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
3. 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不得妨碍此类协定或安排的缔约方之间根据此种协定和安排进行的有意越境转移。
4. 任何缔约方均可决定其国内的规章条例适用于对它的某些特定进口,并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通报其所作决定。
第15条
风险评估
1. 依照本议定书进行的风险评估应按附件三的规定并以在科学上合理的方式做出,同时应考虑采用已得到公认的风险评估技术。此种风险评估应以根据第8条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现有科学证据作为评估所依据的最低限度资料,以期确定和评价改性活生物体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2. 进口缔约方应确保为依照第10条作出决定而进行风险评估。它可要求出口者进行此种风险评估。
3. 如果进口缔约方要求由发出通知者承担进行风险评估的费用,则发出通知者应承担此种费用。
第16条
风险管理
1. 缔约方应参照《公约》第8(g)条的规定,制定并保持适宜的机制、措施和战略,用以制约、管理和控制在本议定书风险评估条款中指明的、因改性活生物体的使用、处理和越境转移而构成的各种风险。
2. 应在必要范围内规定必须采取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的措施,以防止改性活生物体在进口缔约方领土内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
3. 每一缔约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于无意之中造成改性活生物体的越境转移,其中包括要求于某一改性活生物体的首次释放之前进行风险评估等措施。
4. 在不妨碍以上第2款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均应做出努力,确保在把无论是进口的还是于当地研制的任何改性活生物体投入预定使用之前,对其进行与其生命周期或生殖期相当的一段时间的观察。
5. 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以期:
(a) 确定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或改性活生物体的某些具体特性,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和
(b) 为处理此种改性活生物体或其具体特性采取适当措施。
第17条
无意中造成的越境转移和应急措施
1. 每一缔约方均应在获悉已发生下列情况时采取适当措施,向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并酌情向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出通报:因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某一事件造成的释放导致了或可能会导致改性活生物体的无意越境转移,从而可能对上述国家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亦可能对这些国家的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缔约方应在知悉上述情况时立即发出此种通知。
2. 每一缔约方应最迟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有关其负责接收根据本条所发通知的联络点的详细情况。
3. 根据以上第1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所涉改性活生物体的估计数量及其相关特性和/或特征的现有相关资料;
(b) 说明发生释放的具体情形和估计的释放日期以及所涉改性活生物体在起源缔约方内的使用情况;
(c) 关于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和对人类健康构成风险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关于可能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的现有资料;
(d) 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e) 可供索取进一步资料的联络点。
4. 为尽可能减少其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每一缔约方,如已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上第1款所述改性活生物体的释放,应立即与受到影响或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使它们得以确定适当的应对办法并主动采取必要行动,包括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第18条
处理、运输、包装和标志
1. 为了避免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亦顾及对人类健康构成的风险,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对凡拟作属于本议定书范围内的有意越境转移的改性活生物体,均参照有关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安全条件下予以处理、包装和运输。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措施,要求:
(a) 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说明其中"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体且不打算有意将其引入环境之中; 并附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不迟于本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就此方面的详细要求、包括对其名称和任何独特标识的具体说明作出决定;
(b) 预定用于封闭性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并具体说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包括接收改性活生物体的个人和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c) 拟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的环境的改性活生物体和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任何其他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将其标明为改性活生物体;具体说明其名称和特征及相关的特性和/或特点、关于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以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并酌情提供进口者和出口者的详细名称和地址;以及列出关于所涉转移符合本议定书中适用于出口者的规定的声明。
3.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机构协商,考虑是否有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针对标识、处理、包装和运输诸方面的习惯做法制定标准。
第19条
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联络点
1.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国家联络点,负责代表缔约方与秘书处进行联系。每一缔约方还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行政职能和按照授权代表缔约方行使此类职能。每一缔约方可指定一个单一的实体同时负责履行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这两项职能。
2. 每一缔约方最迟应于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将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通报秘书处。缔约方如果指定了一个以上的国家主管部门,则应将有关这些主管部门各自职责的资料随通知一并送交秘书处。如果属于此种情况,则此种资料至少应明确说明由哪一主管部门负责何种类别的改性活生物体。如在其国家联络点的指定方面或在其国家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或职责方面出现任何变更,缔约方应立即就此通知秘书处。
3. 秘书处应立即向各缔约方通报其根据以上第2款收到的通知,并应通过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此类信息资料。
第20条
信息交流与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
1. 兹此建立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作为《公约》第18条第3款所规定的资料交换所机制的一部分,以便:
(a) 便利交流有关改性活生物体的科学、技术、环境和法律诸方面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b) 协助缔约方履行本议定书,同时顾及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经济转型国家、以及属于起源中心和遗传多样性中心的国家的特殊需要。
2. 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应作为为以上第1款的目的相互交流信息资料的一种手段。它应作为连接渠道,提供各缔约方所提交的有关本议定书履行情况的信息资料。它还应在可能情况下作为连接渠道,接通其他国际生物安全资料交流机制。
3. 在不妨碍对机密资料实行保密的情况下,每一缔约方应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本议定书要求向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以及下列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a) 为履行本议定书而制订的任何现行法律、条例和准则,以及各缔约方为实施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而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b) 有关任何双边、区域及多边协定和安排的信息和资料;
(c) 在其实行管制过程中根据第15条对改性活生物体进行风险评估或环境审查的结论摘要,其中应酌情包括有关其产品(即源于改性活生物体并经过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复制性遗传材料的可检测到的新异组合)的资料;
(d) 其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进口或释放作出的最终决定;
(e) 它依照第33条提交的报告,包括有关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实施情况的报告。
4. 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审议并决定生物安全资料交换所的运作方式,包括关于其各项活动的报告,并于其后不断予以审查。
第21-40条 (略)
附件一:根据第8、第10和第13条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略)
附件二:按照第11条需提供的关于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的资料(略)
附件三:风险评估(略)
材料源自《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关于对生态系统、生境或物种构成威胁 的外来物种的预防、引进和减轻其影响问题的指导原则》
导言
本文件为各国政府和组织制订尽可能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影响的有效战略提供指导。虽然每个国家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并将需要制订适合具体条件的解决办法,但指导原则通过为各国政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一套目标而为其指出努力方向。这些指导原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实施最终取决于所得到的资源。其目的是协助各国政府克服外来入侵物种,作为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这15项原则不具有约束力,所以随着我们对这个问题及其有效解决办法有更多的了解时可以更容易地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工作程序对其加以修正和扩大。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条,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按照其本国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并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或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
应予注意的是,在以下指导原则中,均使用了脚注3所列的术语。57
此外,在使用这些指导原则时,必须适当考虑到以下事实:生态系统随时间而变化,所以物种的自然分布可能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发生变化。
A. 总则
指导原则1: 预先防范方法
鉴于外来入侵物种的传入途径及其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难以预测,因此,确定和预防无意引进的措施以及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特别是按照下面各项指导原则进行风险分析。预先防范方法亦即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第15项原则中阐述的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等文件中进一步详细说明的预先防范方法。
在考虑对已经本地化的外来物种采取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时,也应使用这种预先防范方法。对一个外来物种的侵入可能造成的各种长期影响缺乏科学定论不应被用作理由来推迟采取或不采取适当的消灭、遏制和控制措施。
指导原则2: 三阶段分级处理方法
1. 预防比之在一个外来入侵物种已经引进和本地化后再采取措施更有成本效率和有利于环境。
2. 应优先重视预防在国家之间和之内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如果已经引进一个外来入侵物种,则及早发现和迅速采取行动对防止其本地化极其重要。可取的做法往往是尽快消灭引进的生物体(原则13)。在无法消灭或缺乏将其消灭所需要的资源的情况下,则应实施遏制(原则14)和长期控制措施(原则15)。对有关的惠益和费用(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任何研究应在长期的基础上进行。
指导原则3: 生态系统方法
为对付外来入侵物种而采取的措施应酌情以缔约方大会第V/6号决定中所阐明的生态系统方法为基础。
指导原则4: 国家的作用
1. 在外来入侵物种方面,各国应认识到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各种活动作为外来入侵物种的潜在来源而对其他国家可能构成的风险, 并应采取适当的单独和合作行动以尽可能减少这种风险,包括提供关于某一物种的侵入行为或侵入危险的任何现有资料。
2. 此种活动的例子包括:
(a) 有意地把一个外来入侵物种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即使它在起源国中是无害的);和
(b) 有意的把一个外来物种引入本国,如果存在着使物种此后扩散(无论是否以人类为媒介)到另一个国家并成为侵入性物种的风险。
(c) 可能导致无意引进的活动,即使引进的物种在起源国是无害的。
3. 为协助各国尽量减少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影响, 各国应尽可能查明有可能变成具有侵入性的物种,并向其他国家提供此类资料。
指导原则5: 研究和监测
为了发展充分的知识以处理这个问题,各国有必要酌情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研究和监测。这些努力应试图包括一项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基准生物分类研究。除这些数据外,监测是及早发现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关键。监测应包括有针对性的普查和一般性普查,并应争取得到其他部门包括地方社区的参与。有关外来入侵物种的研究应包括彻底查明所存在的入侵物种并应记录:(a)侵入的历史和生态资料(来源、途径和时期),(b)外来入侵物种的生物特性,以及(c)在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方面造成的有关影响,还有社会和经济影响,以及它们如何随着时间发生变化。
指导原则6: 教育和提高公众意识
提高公众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意识对成功地管理外来入侵物种至关重要。因此,各国有必要促进在侵入的原因和与引进外来物种有关的风险方面的教育和公众意识。在需要采取减轻措施时,应开始实行教育和公众意识方案,促使地方社区和相关部门团体支持这种措施。
B. 预防
指导原则7: 边界控制和检疫措施
1. 各国应针对具有侵入性和可能变得具有侵入性的外来物种采取边界控制和检疫措施,以确保:
(a) 有意引进外来物种必须得到相关的批准(原则10);
(b) 尽可能减少外来物种的意外引进或未经授权的引进。
2. 各国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 根据现有的本国法规和政策, 控制在本国范围内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3. 这些措施应以对外来物种构成威胁的风险分析及其潜在的进入途径的评估为依据。应视需要加强和扩大现有有关政府机构或主管当局,应适当培训工作人员以实施这些措施。采取旨在及早发现的办法以及区域和国际间的协调对预防工作极为重要。
指导原则8: 信息交流
1. 各国应协助发展有关的数据库,包括生物分类和标本数据的清册和综合资料,以及一个相互操作的分散的数据库网络,用于汇编和传播有关外来物种的资料,以便在任何预防、引进、监测和减轻活动中使用。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些资料应包括事件清单、对邻国的潜在威胁、有关外来入侵物种的生物分类、生态和遗传以及控制方法的资料。还应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机制等方式来促进广泛传播这些资料,以及全球入侵物种方案和正在汇编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准则、程序和建议等。
2. 各国应提供有关它们对外来物种, 特别是那些已经被确认为入侵物种的具体进口需要的所有相关资料,并将这方面的资料提供给其他国家。
指导原则9: 合作,包括能力建设
根据情况,一个国家的对策可以是纯内部的(在本国内),或者可能需要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合作努力。这种努力可以包括:
(a) 就外来入侵物种、其潜在不安定性和侵入途径制订交流信息的方案,特别强调邻国之间、贸易伙伴之间以及具有类似生态系统和侵入历史的国家之间的合作。应特别注意有着类似环境的贸易伙伴;
(b) 应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制订国家间的协定,用于管理某些外来物种的贸易,并把特别具有危害性的入侵物种作为重点;
(c) 支持缺少专业知识和资源,包括财务资源的国家的能力建设方案,使它们在外来物种引进和本地化时能够评估和减小其风险和减轻其影响。这种能力建设可包括技术转让和培训方案的制订;
(d) 为查明、预防、及早发现、监测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而做出合作性研究努力和筹资努力。
C. 物种的引进
指导原则10: 有意引进
1. 未经接受国一个主管当局的事先批准,不可首次有意引进或随后引进已经侵入或可能侵入某一国家的一个外来物种,在决定是否批准一项引进建议(引进该国或引进国内新的生态区域)之前,作为估价过程的一部分,应进行一项适当的风险分析,其中可包括一项环境影响评估。各国应作出一切努力,只批准那些不大可能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的物种。应由引进的提议人或酌情由接受国提出关于拟议引进不会威胁到生物多样性的证据。对一项引进的批准可酌情附带条件(例如制订减轻影响计划、监测程序、支付评估和管理费用、或遏制要求)。
2. 有关有意引进的决定应立足于预先防范方法,包括在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提出的风险分析框架范围。如果确有减少或丧失生物多样性威胁,则缺乏对某一外来物种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和知识,不应妨碍主管当局就有意引进此种外来物种作出决定,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传播和不利影响。
指导原则11: 意外引进
1. 所有国家都应作出处理意外引进(或已经本地化和具有侵入性物种的有意引进)的规定。这可包括制订法规和管理措施以及建立或加强负有相关责任的机构。应有足够的业务资金以便能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
2. 需要查明造成意外引进的常见途径,并应作出尽可能减少这种引进的适当规定。部门性活动,例如渔业、农业、林业、园艺、海运(包括排放压载水)、陆地和空中运输、建筑项目、园林设计、水产养殖,包括观赏性养殖、旅游业、宠物业以及动物养殖,往往是意外引进的渠道。对这种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估应涉及意外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适当时,应对这些渠道意外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进行风险分析。
D. 减轻影响
指导原则12: 减轻影响
一旦发现某一外来入侵物种已经本地化,各国应单独或共同采取适当措施,例如消灭、遏制和控制,以减轻有害影响。消灭、遏制或控制技术对人、环境和农业应是无害的,并在道德上能够得到受外来入侵物种影响的地区的利益攸关者的接受。应在发生侵入后尽早在防范性做法的基础上采取减轻措施。按照国家政策或法规,如果经确定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个人或实体未遵守国家法律和条例规章,则他们应承担控制措施和生物多样性恢复工作的费用。因此,早期查明潜在或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的新的引进事件非常重要,同时需要有迅速采取后续行动的能力。
指导原则13: 根除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除往往是处理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和本地化的最佳行动方针。根除外来物种的最佳机会是侵入的早期阶段,因为此时物种的数量尚少并限于局部;因此,以高风险进入点为重点的早期侦查系统可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根除后的监测可能是必要的。社区的支持往往对根除工作的成功必不可少,这种支持如果通过协商来加以发展则特别有效。还应考虑到对生物多样性的间接影响。
指导原则14: 遏制
在不适合采用根除办法时,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扩散(遏制)往往是适当的战略,这种做法适合于某生物体或物种的存在范围较小从而使遏制措施实际可行的情况。经常性的监测是必不可少的,并应结合为根除任何新出现的物种而采取的迅速行动。
材料源自《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 过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波恩准则》
一. 一般规定(略)
二.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进行获取和惠益分享时的作用和责任(略)
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17. 必须使利益相关者进行参与,才能确保适宜地制定和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然而,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多样性且其利益各不相同,他们的适当参与只能依具体情况确定。
18. 在整个过程的每一步骤中都应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考虑在内,这些步骤包括:
(a) 就获取问题作出决定、举行谈判和执行共同商定条件,以及分享惠益;
(b) 制定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国家战略、政策或制度。
19. 为帮助利益相关者,包括地方社区和土著社区进行参与,应建立由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组成的适当的协商机构,例如国家协商委员会。
20. 应通过以下办法促进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a) 提供信息,特别是提供科学和法律咨询,以便其能够进行有效的参与;
(b) 帮助进行能力建设,以便使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的各阶段工作,例如参与制定和执行共同商定的条件及合同安排。
21. 参与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利益相关者在就共同商定条件举行谈判时可寻求一名中间人或协助者的帮助。
四. 获取和惠益分享过程中的步骤
A. 总战略
22. 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应以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全面获取和惠益分享战略为基础。这项获取和惠益分享战略应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可并作为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一部分,而且促进公平地分享惠益。
B. 确定步骤
23. 获取遗传资源和分享惠益过程所涉的步骤可包括:在获取之前进行的活动、使用遗传资源进行的研制活动、以及对遗传资源的商业化和其他使用,包括惠益的分享。
C. 事先知情同意
24.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规定,在承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的同时,《公约》每一缔约方都应努力创造条件,以便帮助其他缔约方为无害于环境的用途获取遗传资源,并且公允而平等地分享来自这些用途的惠益。根据《公约》第15条第5款,在获取遗传资源时应获得提供这些资源的缔约方的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方另有规定。
25. 在此背景下,准则应有助于建立一个制度,以便由作为遗传资源提供者的缔约方根据《公约》第15条第5款给予事先知情同意。
1.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原则
26.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括:
(a) 法律上的确定性和清晰性;
(b) 应有助于以最低成本获取遗传资源;
(c) 对获取遗传资源的限制应是有透明度的,并应有法律依据,以便保护生物多样性而不得有悖于《公约》的各项目标;
(d) 应得到提供国的国家主管部门的同意。还应酌情根据具体情况和按照国内法律取得所涉利益相关者的同意,例如获得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同意。
2.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27.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可包括:
(a) 给予事先知情同意或提供证据的主管部门;
(b) 时间规定和截止日期;
(c) 关于用途的具体说明;
(d) 获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
(e) 同所涉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的机制;
(f) 程序。
负责给予事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
28. 如果要在原产地获取遗传资源,应从提供这种资源的缔约方的国家主管机构获得事先知情同意,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
29. 根据国家法令可能需要从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因此,应具体说明在提供国国内获得事先知情同意的要求(说明主管的是国家、省还是地方政府)。
30. 国家程序应有助于从社区直到政府的所有所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并力求简明和清晰。
31. 为尊重与正在评估的遗传资源相关的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既定合法权利,或在正在寻求获取与这些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地区,应获得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以及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拥有者的批准和参与,这样做时应符合他们的传统做法、国家获取问题政策和国内法律。
32. 关于易地收藏,应酌情从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易地收藏物管理机构那里获得事先知情同意。
时间规定和截止日期
33. 应提前一段时间申请事先知情同意,以便这种申请对于那些寻求获取和批准获取遗传资源的方面都有意义。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获取遗传资源的申请作出决定。
具体说明用途
34. 事先知情同意应以所同意的具体用途为依据。尽管当初可能对具体用途给予了事先知情同意,但如果打算对该用途进行改动,包括转让给第三方,可以要求提出新的申请来重新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应明确规定所允许的用途,并应要求在出现任何变动或没有预见的用途时寻求新的事先知情同意。应考虑到全球生物分类倡议阐明的具体的生物分类需要和系统性科研需要。
35. 事先知情同意与关于共同商定条件的规定相关。
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
36. 在申请获取遗传资源时可能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以便主管部门能够决定是否批准获取某一遗传资源。以下的清单不过是指示性的,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a) 申请者和/或收集者所属法律实体和团体以及在申请者是一个机构时的联络人;
(b) 寻求获取的遗传资源类型和数量;
(c) 进行采集的地理区域;
(d) 所涉活动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
(e) 关于获取活动将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产生何种影响的评估结果,以便确定相对的费用和准予获取的惠益;
(f) 关于拟议用途的准确说明(例如:生物分类、收集、科研、商业化);
(g) 指明将在何处进行研制活动;
(h) 关于将如何进行研制的说明;
(i) 指明将在研制中给予合作的当地机构;
(j) 第三方可能的参与;
(k) 收集和科研的目的以及预计的结果;
(l) 获取所涉资源可能产生的惠益的种类/类型,包括来自遗传资源的商业使用和其他使用而产生的衍生物和产品的惠益;
(m) 说明惠益分享安排;
(n) 预算;
(o) 对机密性资料的处理办法。
37. 允许获取遗传资源并不一定意味着允许使用相关的知识,反之亦然。
程序
38. 通过事先知情同意获取遗传资源的申请、以及各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批准获取遗传资源的决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39. 主管部门应通过给予准许或许可的方式批准或参照其他相应的程序获取遗传资源。可以建立一个国家登记制度,以便记录所有根据正确填写的申请表格给予的准许或许可。
40. 准许/许可获取遗传资源的程序应是透明的,任何有关方面均应有权过问。
D. 共同商定条件
41.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第7款,每一缔约方均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性措施,以期与提供遗传资源的缔约方公正和公平分享研究和开发此种资源的成果以及商业和其他方面利用此种资源所获的利益。这种分享应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进行。"因此,准则应有助于各缔约方和利益相关者制定共同商定条件,以便保证公正和公平地分享惠益。
1. 关于共同商定条件的基本规定
42. 下列原则或基本规定可供考虑用来制订共同商定条件:
(a) 法律上的确定性和清晰性;
(b) 尽量减少交易成本,例如采取以下方式:
(i) 促成并提高对政府和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就事先知情同意以及合同安排所作规定的认识;
(ii) 保证使人们了解现有的申请获取、达成安排和确保分享惠益的机制;
(iii) 制订框架协定,以便可以在这种协定下根据快速安排重复获取遗传资源;
(iv) 制订标准化的材料转让协定以及相同资源和用途的惠益分享安排(附件二载有为这类协定建议的基本内容);
(c) 列入关于使用者和提供者义务的条款;
(d) 为不同的资源和不同的用途 制订不同的合同安排并制订一些示范协定;
(e) 不同的用途除其他外,可以包括:生物分类、收藏、科研和商业化;
(f) 应以有效率的方式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谈判达成共同商定条件;
(g) 应在一项书面协定中阐明共同商定条件。
43. 可以把下列组成部分作为合同式协定中的指导性参数。还可以把这些基本组成部分作为关于共同商定条件的基本规定:
(a) 管理对资源的使用,以便考虑到某些有关的缔约方和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在道德方面的关注因素;
(b) 在规定中保证继续按照习惯方式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的知识;
(c) 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作出的规定,包括规定:进行联合研究、有义务实施对所获得的发明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提供共同同意的使用许可;
(d) 根据贡献的程度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可能性。
2. 典型的共同商定条件指示性清单
44. 以下是一份典型的共同商定条件指示性清单:
(a) 遗传资源的类型和数量以及进行活动的地理/生态区域;
(b) 对材料的可能用途规定的任何限制;
(c) 承认起源国的主权;
(d) 应在协定中指明的各方面的能力建设;
(e) 一项条款中规定,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改变用途)就协定的条例是否可以重新谈判;
(f) 规定是否可以把遗传资源转让给第三方,以及应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的条件,例如,在没有确保第三方已经签订了类似协定的情况下,是否向其转让遗传资源,但与商业活动无关的生物分类研究或系统研究不在此限;
(g) 是否尊重、保护和维系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以及是否保护和鼓励根据传统做法按习俗使用生物资源;
(h) 对机密性资料的处理方法;
(i) 关于分享由于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产品的商业使用和其他使用而产生的惠益的规定。
3. 惠益分享
45. 共同商定条件将规定拟议分享的惠益的条件、义务、程序、类型、时间性以及分配办法和机制。对公正和公平的解释依具体情况而异,因此,这些规定也将各有不同。
惠益的类型
46. 本准则附件一中载有关于货币和非货币惠益的实例。
惠益的时间性
47. 应考虑近期、中期和长期的惠益,例如一次性付款、阶段性付款和使用费。分享惠益的时间表应明确地规定下来。此外,近期、中期和长期的惠益平衡应按照具体情况加以考虑。
惠益分享
48. 应根据在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后达成的共同商定条件,公正和公平地与那些经确定在资源管理、科研过程和/或商业化过程中做出了贡献的方面分享惠益。这些方面可以包括政府、非政府或科研机构,以及地方社区和土著社区。分配惠益的方式应能促进保护和以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
惠益分享机制
49. 惠益分享机制可能因惠益的类型、各国的具体条件以及所涉利益相关者而有不同。惠益分享机制应是灵活的,应由参与惠益分享的合作伙伴来决定,并因每一具体情况而异。
50. 惠益分享机制应包括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方面进行充分合作,并包括那些从商业产品中产生的惠益,包括信托基金、合资企业以及条件优惠的使用许可。
五. 其他规定(略)
附录一略):为材料转让协定建议的基本内容
附录二略):货币和非货币惠益
引自《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文件
【主要纪念活动】
生物多样性日纪念宣传活动
今年5月22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Biological diversity)"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缓解贫困--可持续发展的挑战(Biodiversit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 challeng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十年来取得的巨大成就,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举行一系列宣传纪念活动,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扶贫研讨会、公布中国自然保护区区徽、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竞赛和图片展览,通过电视、网络举行专家访谈并同公众直接交流等。各地环保部门也应联合有关部门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成功经验、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进行研讨,并根据今年的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介,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宣传生物多样性对人类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促进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竞赛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减贫--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Biodiversit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challeng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主办了"全国生物多样性知识竞赛"。竞赛试题和有关事项将刊登在2003年5月20日人民日报、5月22日中国环境报、履约简报以及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www.biodiv.gov.cn、新华网www.xinhuanet.com及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
竞赛得到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www.ifaw.org和大自然保护协会(TNC)www.nature.org等的赞助。
一、竞赛日程
竞赛从2003年5月22日开始,6月22日结束。竞赛结果及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名单将于7月上旬在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以及生物多样性信息交换所www.biodiv.gov.cn、新华网www.xinhuanet.com上公布。
二、 参赛说明
1.竞赛试题共50道,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全国生物多样性知识竞赛答题卡"中代表正确答案的圆圈涂黑。
2.请参赛者于6月22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答题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邮编:100035;联系人:蔡蕾;联系电话:010-66189282。邮寄时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全国生物多样性知识竞赛"字样,并将答题卡粘贴于信封背面。
三、竞赛奖励
竞赛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元人民币)、二等奖5名(奖金2000元人民币)、三等奖10名(奖金1000元人民币)、鼓励奖100名(奖金100元人民币)。获奖者从全部正确的答卷中抽奖产生。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参加颁奖活动。
为保证竞赛公平、公正,竞赛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亲属不得参赛。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
www.sepa.gov.cn
www.biodiv.gov.cn
专家与公众网络在线访谈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减贫--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Biodiversity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 challeng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为纪念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国家环保总局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与公众就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扶贫、爱护野生动物和防治"非典" SARS病毒等人类疫病的关系有关热点问题进行在线对话。
1. 时间:5月22日下午3:00--4:00
2. 网站:新华网:www.xinhuanet.com
3. 出席领导及生物多样性专家:
王德辉: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主任
万方浩:博士,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
张树义:博士生导师,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
张 立:博士,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中国代表
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TNC)代表
4.交流内容:
(1)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十年回顾及进展;
(2)热点问题:生物安全管理;
(3)热点问题: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4)热点问题:遗传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共享;
(5)保护野生动物和防治"非典"SARS病毒等人类疫病的关系。
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论文集出版
为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地更好地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论文集》近日由国家环保总局编辑完成并于第十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到来之际正式出版。
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0月30日-11月2日曾在安徽省黄山市举办了生物多样性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培训研讨班。来自国家环保总局、农业、教育、林业、海洋、中科院、外经贸等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代表共100多名参加了培训。国内11位著名专家和学者应邀就生物安全、外来物种入侵、遗传资源保护、传统知识文化以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14场专题报告。 该书共收入了培训班专家报告和论文12篇,地方报告13篇,涉及履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关于生物安全、外来入侵物种、遗传资源利用和惠益共享、传统知识保护等方面国内外最新研究发展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内容。可供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科研人员、教学人员、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公众学习参考。
全国生物多样性知识竞赛试题
一、 填空式选择题
1. "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从2001年起定为每年的( )。
A.6月5日 B.4月22日
C. 5月22日 D.12月29日
2. "世界环境日"是每年的( )
A. 6月5日 B. 5月22日
C. 4月20日 D. 12月25日
3.《生物多样性公约》于( )通过,( )正式生效。
A.1993年,1994年 B. 1992年,1993年
C. 1997年,1998年 D. 2001年,2002年
4.《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主要目标是( )
A.生物多样性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共享
B.保护野生植物、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人体健康
C.保护遗传资源、保护环境和保护森林
D.发展农业、林业和渔业
5.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英文简称是( )
A.CBD B.CITES C.WTO D.GEF
6. 生物多样性包括( )
A.动物多样性、植物多样性、微生物多样性
B.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
C.森林多样性、草原多样性、湿地多样性
D.地球圈、大气圈、生物圈
7. 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初步评估,中国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为( )。
A. 39330亿人民币 B. 1800亿人民币
C. 220亿人民币 D. 100亿人民币
8. 目前世界生物多样性总的趋势是( )
A.锐减
B.破坏得到有效控制
C.物种不再灭绝
D.递增
9.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共有( )个部门组成,由( )牵头。
A.18,科技部 B.20,国家环保总局
C.22,外交部 D.21,教育部
10. 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联络点和履约办公室设在( )
A.外交部 B.国家环保总局
C.财政部 D.科技部
11.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 )
A.本地区的有害物种。
B.从一个地区进入另一个地区的物种。
C.一般指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或从一个自然生态系统进入另一个自然生态系统,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种群并影响、威胁及破坏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D.从一个国家进入另一个国家的物种。
12. 外来入侵物种入侵的途径包括( )
A. 国际运输、跨国界河流、国家间边界物种自然繁衍
B. 飞机、轮船、火车
C. 货物销售、旅游、动植物进出口
D. 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和自然入侵
13.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科学院于2002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的外来入侵物种是( )。
A 紫茎泽兰 B 桉树 C 食人鲳 D 大头蚁
14. 外来入侵物种将( )造成危害
A. 仅对农作物 B.仅对野生动植物
C.仅对水生生物
D.对生物多样性、林业、农业、自然生态环境,甚至人体健康
15. 防治外来入侵物种应采取( )的方针
A 重在宣传教育 B 加强科学研究
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D 只种植本地物种
16. 生物安全管理是为了防范( )
A. 自然生境破坏
B. 环境污染
C. 由于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品化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有害影响
D. 动、植物杂交、植物嫁接等产生的风险
17.《<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于( )在( )达成协议。
A.2000年,加拿大蒙特利尔
B.1972年,瑞典斯德哥尔摩
C.2001年,日本东京
D.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
18. 中国于( )签署了《生物安全议定书》。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达到( )后《生物安全议定书》将自动生效。
A. 1999年5月,80个
B. 2000年8月,50个
C. 2000年1月,100个
D. 2001年8月,60个
19. 正确对待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和生物安全管理的原则是( )
A.先发展,后防范
B.只批准转基因生物实验室研究,禁止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和商品化
C.积极支持生物技术发展,生物安全应采取事先防范措施
D 重发展,轻防范
20.生物安全监管包括( )
A. 转基因植物监管
B. 食品监管、饲料监管、药物监管
C. 转基因动物监管
D. 生物技术实验室、转基因活生物体环境释放和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的安全监管等。
21.2002年4月在海牙第六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公正、公平分享的( )
A.生物安全议定书
B.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约定
C.波恩准则
D.海牙公约
22.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遗传资源( )
A. 拥有国拥有主权,遗传资源进口国必需得到资源拥有国的事先知情同意。
B. 全球共享
C. 自由获取
D. 禁止从其他拥有国获取遗传资源
23.原产中国的农作物品种有( )
A.大豆 B. 花生 C. 玉米 D. 西红柿
24. 有活化石之称的野生动物是( )
A.大熊猫 B.藏羚羊 C.野骆驼 D.金丝猴
25. 有活化石之称的野生植物是( )
A.珙桐 B. 桫椤 C. 银杏 D. 人参
26.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确定了( )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
A.8 B. 11 C. 17 D. 28
27.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生物多样性最主要的措施,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 )三个功能区。
A.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B.核心区、实验区、生产区
C.内区、中区、外区
D.核心区、中区、实验区
28. 目前中国依法管理自然保护区的主要法规是( )
A.环境保护法 B.自然保护区条例
C.森林法 D.水土保持法
29. 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环境状况公报,到2002年底,中国已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 )个,其中国家级( )个。
A. 1551,171 B. 1757,188
C. 1757,165 D. 1458,188
30.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 )进行任何建设开发活动
A.核心区、缓冲区 B.核心区、中区
C.核心区、实验区 D. 内区、中区
31.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规定,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是( )
A.综合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B.国务院直接管理
C.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管理
D. 由各地政府管理
32.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调整必须经( )评审通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 )
A.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B.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
C. 中国科学院,国家环保总局
D. 中国科学院,国家计委发展规划司
33.新疆阿尔金山、西藏羌塘和青海可可西里三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的保护对象是( )
A.大象 B.老虎 C.藏羚羊 D.金丝猴
34. 大力协助和支持保护藏羚羊、麋鹿、亚洲象等濒危物种并在北京设有代表处的全球最大的动物福利非政府组织(NGO)是( )
A. 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
B. 国际鹤类基金(ICF)
C. 保护国际(CI)
D. 湿地国际(WI)
35.1956年我国建立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是( )
A. 内蒙大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B. 江苏盐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C. 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D. 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36.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 )
A. 善待地球
B. 生物多样性与减贫--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
C. 生物多样性与山地生态系统
D. 只有一个地球
37. 著名的北大生物学家潘文石教授在广西崇左致力于( )的研究,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当地社区扶贫工作做出了榜样。
A金丝猴 B.白头叶猴 C.大猩猩 D.华南虎
38. 世界上裸子植物物种最丰富的国家是( )
A.中国 B. 巴西
C. 印度尼西亚 D. 哥伦比亚
39. 我国杂交水稻闻名于世界,( )在国际上被誉?quot;杂交水稻之父"。
A.李振声 B.袁隆平 C.娄成后 D.翟中和
40. 生物多样性破坏除自然变化外,其主要原因在于( )
A. 人口的增长 B. 外来入侵物种
C. 湿地萎缩
D. 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过度开发
二、 判断式选择题
1.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国家之一,也是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最早国家之一。( )
A 对 B 错
2.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必须发动公众广泛参与。( )
A 对 B 错
3.荒漠生态系统不具有多样性。( )
A 对 B 错
4.中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遗传资源进出口必须获得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并应有提供方和开发利用方惠益共享协议。( )
A 对 B 错
5.猎杀、出售、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举报。( )
A 对 B 错
6.据研究,对人类造成威胁的重大瘟疫大多数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的,如爱滋病、鼠疫等,有的专家认为,引起非典型性肺炎的SARS病毒也可能来源于野生动物,因此,人类在爱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
A 对 B 错
7.中国少数民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知识,正确处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社区经济发展的关系,减少当地社区对生物资源的依赖,并积极鼓励参与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 )
A 对 B 错
8.遗传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遗传资源保护、可持续利用和惠益共享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内容。( )
A 对 B 错
9.基因工程造福人类,所以不需要考虑基因工程对生物多样性、自然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
A 对 B 错
10.生物多样性破坏与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湿地、山地、海洋等生境破坏有关,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实施应加强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协调。( )
A 对 B 错
|